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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体户口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17-06-14 12:18:10    作者:管理员  
  一、凡经国家统一考试被我院录取的学生,必须持户口迁移证办理入学手续,在校学习期间,不得迁往别处。
 
  二、学生毕业,持派遣证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,填写迁出登记表,分到兰州市内的学生须领常住入口登记表,到派遣地点办理落户手续。
 
  三、分配到我院工作的教职工,须落集体户口者,应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。
 
  四、属集体户口的教职工迁出时,须持住房证明,填写迁出登记表,携带常住人口登记表,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。户口迁出后不得再转落为我院集体户口。
 
  五、在我院居住属居民户口者,原则上不予办理落户、迁移手续。
 
  六、凡在我院工作并在院内住宿的临时工,须由介绍人带领在保卫处填写临时工登记表,以便办理暂住户口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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